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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意见

陵办发[2010]39号
【字体: 】 【编辑日期:2010/9/20 17:31:07】 【作者:陵川县编办】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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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陵川县委办公室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
 
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0年9月16日)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晋发[2009]16号) 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意见》(晋办发(2009)16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 为顺利推进县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 结合我县事业单位实际,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本着规范、搞活、发展的宗旨, 先清理规范, 后分类改革, 逐步建立健全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布局结构合理、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 二 ) 基本原则
    一一科学分类、配套改革。根据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对事业单位科学合理划分类别。统筹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经费、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改革。
    一一提高效能、促进发展。通过调整和重组现有事业单位, 优化布局结构, 加快体制机制创新, 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和社会效益, 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一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利益, 切实保障改革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事业单位职工思想稳定, 维护社会和谐。
    一一稳步实施、确保成效。坚持区别政策、分类指导, 按照先易后难、稳妥操作的步骤, 先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 然后分类改革, 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二、主要内容和任务
    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的前提下, 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事业单位进行重新规范,并根据保留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企业的关系, 调整布局结构, 改革现行管理体制。撤并、重组、优化现有事业单位, 优化资源配置; 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职能范围, 通过调整、剥离、转移等方式, 使其承担的职责任务与所确定的单位类别相一致。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事业单位的生产力, 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一) 清理和规范
    1、对现有事业单位机构进行清理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
    虽经批准但一年以上未组建运行或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的事业单位;
    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其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事业单位;
    原承担的工作职责已消失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事业单位;
    没有任务或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 社会效益差的事业单位;
    县政府批准转企的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要求或依法定事由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成建制合并, 确因工作需要的,也可保留牌子 :
    部门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重复设置、职责相近以及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虽隶属关系不同, 但业务相同或相近、职能交叉、设置不合理的事业单位 ;
    因主管部门撤并或职能调整, 需相应进行合并调整的事业单位。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下放或下放管理权限: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明文要求实行属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下放管理权限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提升公益服务水平的事业单位。
    2、对保留的事业单位进行规范
    (1) 机构名称。事业单位名称要体现事业单位自身特点, 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 同时应与其工作任务及所在行政区域相对应, 做到名实相符。事业单位的名称应由三部分组成: 机构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的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除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冠以局、办外,其它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办; 省属及省以下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挂牌子, 除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必须增挂外, 一般应通过明确职能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
    (2) 职责任务。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要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重新进行确定。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关, 一时难以划归的职能, 须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授权或委托, 作为过渡期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 机构规格。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一般为正、副科级。其他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一般要比其举办主体低一格 。事业单位为正、副科级的, 不设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现行规格与上述要求不符的 , 要重新确定规范, 在过渡期保留现有人员的相应待遇。
    (4) 人员编制。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应根据其所承担的工作量及内部岗位设置的要求,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凡国家有定编标准的, 按照定编标准并结合实际从紧核定; 无定编标准的, 按照定编要求并综合考虑其单位性质、职能任务、实有人数等因素合理核定。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 其编制应严格控制在履行公务职能所必需的范围内, 并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 对编制数与承担的工作量明显偏离的, 其编制应予裁减。在重新确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 要对其编制结构进行规范。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生产工人编制和后勤工作人员编制分类。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单位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 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 单位工勤人员不少于50% 。在编制的使用上实行实名制管理。
    (5) 经费形式。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属性合理确定, 具体可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其经费形式一般确定为财政拨款。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 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 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 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 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补助。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 通过市场运作, 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 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 经费形式确定为自收自支。国家规定可以获取规费收入并实行管理费开支的, 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6) 领导职数。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应根据事业单位自身规模、工作任务构成等因素从严配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在5人以下的, 领导职数为1名; 人员编制在6-15人的, 领导职数为1-2 名; 人员编制在16-50人的, 领导职数为2-3名; 人员编制在51-100人的, 领导职数为3-4 名; 人员编制在101-500人的, 领导职数为 4-5名;另有专门规定的, 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现有领导职数超过上述要求的, 或单位需要撤销、合并的, 在过渡期保留现有人员的相应待遇。
     ( 二 ) 分类和改革
    1 、对规范的事业单位科学分类
    (1)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 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 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一一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 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一一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 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 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一一公益三类。即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公益属性, 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2 、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改革
    (1)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改革, 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 , 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原则进行。
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转为行政机构。目前不具备划转条件的, 可结合机构编制方面的有关调整或者机构改革逐步解决, 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
    对改革后,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其原职能中的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以及可市场化的部分, 要按照管办分离、管养分离的原则进行剥离, 属于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属于事业单位的职能交给其他事业单位,属于企业的职能交给企业。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 重新明确机构规格, 明确职能 , 明确人员编制, 明确领导职数和内设科室。
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原则上要将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审批等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对一时难以划归的行政职能, 依法予以授权或委托。未经授权或委托的行政职能必须取消。 行政职能划归政府部门后, 对原事业单位机构进行综合设置, 该归并的归并, 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
今后, 除法律法规授权外, 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实行股份制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转为企业。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虽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但已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原则上转为企业。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但暂不具备条件的作为过渡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并积极为其创造条件, 尽快转为企业。
转入企业的事业单位, 要依法进行企业注册, 并注销事业单位, 核销事业编制, 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今后, 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拨付事业经费。
    (3) 从事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 , 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 全额上缴国库 , 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 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政府公益目标的实现。对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工资、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方面规定的情况, 要进行监督检查。要严格控制这类单位的机构编制。
    公益二类。根据工作任务和服务等情况, 统筹规划机构设置, 合理核定人员编制。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 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其基本公益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 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 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绩效评价制度, 评价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公布。
    公益三类。实行经费自理, 可自主开展公益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承担政府有关任务的, 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支持。根据其具体特点, 开展相应的绩效评价,加强资格认证和行为规则管理。社会化程度较高、市场接轨能力较强的, 要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 , 逐步进行转企改制。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实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 加强对“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以编制为基础核定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在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等具体环节上, 赋予单位相对灵活的人事管理权;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要在岗位管理等方面实行宏观管理, 在用人上以事业单位自主管理为主。要进一步下放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权限,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配备逐步实行聘用制。
    三、实施步骤
    事业单位改革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 摸清底子 (2010年9月1日-2010年9月10日)
    按照本意见 , 县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先提出本部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 按时报县编办, 县编办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后, 报县编委审批。
    第二阶段清理规范, 明确类别 (2010年9月11日-2010年12月31日)
    根据市里的安排, 县编办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从机构名称、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经费形式、领导职数、内设机构等方面给予明确规范, 此项工作务必于9月底前完成。同时,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落实到位。对该撤销的事业单位给予撤销, 该合并的给予合并组建, 该进行职能转移的进行职能转移, 该推向市场的推向市场, 该转为企业的转为企业。在负责落实的同时 , 各主管部门还要提出保留事业单位分类意见( 包括单位的类别、分类的理由及依据 ) 报县编办。县编办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性质、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进行审核, 提出分类意见报县编委审定。
    第三阶段严明政策, 配套改革 (2011年1月-11月 )
    县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 , 组织实施财政配套政策改革 , 健全政府投入机制, 完善财税政策, 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 ;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 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以加快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改革为重点, 全面推进公开招聘, 转换用人机制,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时, 着力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作出部署的文化体制、 水管体制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改革。
    第四阶段认真总结, 检查验收 (2011年12)
    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情况认真全面总结, 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县编办。县委、县政府组织纪检 (监察) 、组织、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 , 加强领导
    事业单位改革牵涉面广, 政策性强, 关系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 统一思想, 增强信心, 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改革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 由县编办牵头, 相关部门通力协作, 各司其责。要加强调查研究, 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及时发现和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实行各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专人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
    ( 二 ) 严肃纪律 , 稳步推进
改革实施过程中, 要严格按程序报批, 不得擅自定机构、定编制、定规格。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 机构规格不升格。在改革期间 , 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编委和市编委有明确要求的外,一般不再审批新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和规定 , 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不得借机突击提拔干部, 评定职称, 突击分钱分物, 组织旅游观光等。保证做到在事业单位改革期间, 人员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总之, 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 , 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