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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陵政发[2013]42号
【字体: 】 【编辑日期:2014/1/2 11:39:20】 【作者:陵川县编办综合科】 【阅读:
 
 
 
陵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做好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晋政发〔2013〕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山西省编办《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晋编办字〔2013〕115号)以及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具体情况,现制定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和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二、职责调整与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管,在编制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调整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派驻)单位按照改革要求调整增加的编制,在县内机构编制空编内调剂或连编带人划转。
    (一)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将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部职责,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并加挂“陵川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原有6名,市编办按“人随事走”的原则,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划转行政编制4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检验师1名(副科级)。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由县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工作职责和现有编制数设置。
    同时,将县商务部门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县商务部门承担的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畜牧兽医局。
    (二)加强完善县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
    组建陵川县食品药品稽查队,加挂“陵川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陵川县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食品药品稽查队为副科级建制,核定编制18名。结合我县实际,从县卫生监督机构编制中划入空编18名,核定队长1名(副科级)、教导员1名(副科级)。
    (三)整合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
    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整合全县各部门检验检测资源(包括人员、编制、装备等),组建综合检验检测机构,构建公共检验检测平台,配齐配强力量,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整合后的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名称规范为“陵川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承担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各类检验检测任务。
    (四)设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
    设立陵川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驻机构,承担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职责,共核定编制51名。
结合卫生、计生机构改革,整合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将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48名编制及人员成建制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另外再从县域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内调剂3名空编,人员待遇维持不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人口分布情况、监管难易程度对人员作出具体布点安排;原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职责、医疗卫生设备和资料划归乡镇卫生院,同时在乡镇卫生院加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由乡镇卫生院承担人口计生技术服务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乡镇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计生行政管理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人口计生信息网络微机管理工作。配齐配强计生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单位,认真做好人口统计、奖励扶助、证件办理、流动人口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避孕节育、药具发放、生殖保健等各项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职责职能,确保各项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加强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各乡镇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确定1名公务员为食品药品协管员,在行政村(社区)确定1名专(兼)职食品药品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县公安机关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三、组织实施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任务12月底前完成。随编划转的人员,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无条件接收,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新组建完成后,要结合新的职责,重新进行“三定”。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