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年检制度和开办资金验资登记制度改革后,相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尤为紧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际,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为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依法监管。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确保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有序进行。 ——探索创新。全面实施公正监管,协同推进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综合监管,务求各项监管措施切实可行、简约有效。 ——公开公正。健全监管标准,细化操作规则,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全面公开执法事项、程序和结果,实行阳光执法,以公开促公正。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编办要普遍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年度报告全部纳入抽查事项清单,实现抽查内容全覆盖。依托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更新数据,确保完整准确。抽查细则要具体适用,明确抽查的内容、比例、频次、程序、方式、责任等要素,确保可操作、可追溯、可考核。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次抽查比例为1%-3%,每年年报结束后应进行一次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对投诉举报多、违规记录多的单位可提高抽查几率。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可采取本级编办统筹或区域统筹等方式。暂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先进行检查对象随机,同时抓紧完善“双随机”的相关条件。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抽查工作过程和结果要及时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通报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二)建立健全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举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职责,建立相关问题协商和处理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和衔接方式。发现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信息不符的线索,由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意见,作为监管处理的必要依据。对其中涉及专业性强的问题,可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快实现证书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探索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重大问题联合协商、联动检查。做好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对涉嫌违法线索依法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三)切实强化对事业单位的信用约束。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及时公示、统一归集、同步推送、协同应用,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推送事业单位基础信息和抽查结果、处罚情况等信息。落实中央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一部署,严格执行与有关部门签署的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加快实现事业单位法人库与失信被执行人、公民身份信息等数据对接,在登记管理系统中开发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已经被核准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禁止和警示功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对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现任法定代表人撤换建议机制。 (四)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问题。完善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与程序。对日常登记管理和监督中发现和社会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甄别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对违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处罚情况要向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书面通报,请其指导整改、监督执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或本级政府网站公开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共享。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确保被处罚对象陈述、申辩等权利。行政处罚材料要及时建宗立卷,并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接受监督。定期对违规案例进行汇总分析,针对多发问题研究提出预防应对措施。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着力完善事业单位公示信息制度,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提供包括电子邮件、电话、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等多种便捷途径。依托“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举报投诉受理平台。对社会公众反映的事业单位相关违法违规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坚持“放管服”三管齐下,把“更好的管”与“更大的放”、“更优的服”有机结合起来,提升改革创新整体效果。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与监督检查、法人登记监管紧密衔接起来,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培训交流。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在相关政策法规、技术应用等方面组织好培训交流,及时做好解疑释惑等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跟踪了解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指导解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省级编办要加强对市、县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 中央编办 2016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