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登记局关于试行事业单位法人失信“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陵事登字〔2017〕6号
陵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关于试行事业单位法人失信“黑名单”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法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8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决定,从2017年9月25 日起试行事业单位法人失信“黑名单”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按要求限期改正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二、事业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将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登记管理机关暂停办理其法人登记相关事宜,并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督促改正。其法定代表人限制登记为其他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三、事业单位对记入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自记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异议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属有误的,立即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及时告知事业单位。
四、事业单位对其失信行为进行改正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后,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可移出失信“黑名单”。
五、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被记入、移出失信“黑名单”的时间、原因等信息,通过“山西事业单位在线”、“信用山西”、“陵川县编办网”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六、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移出失信“黑名单”后,该记录信息原则上保留三年。
此通知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