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7年事业单位法人信息抽查实施方案
陵事登字〔2017〕5号
陵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7年事业单位法人信息抽查
实 施 方 案
为做好2017年事业单位法人信息抽查工作,加强对县域事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陵川县2017年事业单位法人信息抽查实施方案。
一、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对其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的活动。
本年度陵川县网上公示事业单位166家,经局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按5%的比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8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事业单位名称 |
举办单位名称 |
执法人员 |
抽取时间 |
12140524770103823H |
陵川县行政审批中心 |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樊幸 |
2017-09-25 |
12140524590850098B |
陵川县良种推广服务中心 |
陵川县农业委员会 |
师跃亮 |
2017-09-25 |
121405245929895790 |
陵川县水工程移民办公室 |
陵川县水务局 |
崔佳 |
2017-09-25 |
12140524406740260P |
陵川县六泉乡教育办公室 |
陵川县教育局 |
崔佳 |
2017-09-25 |
12140524406740906U |
陵川县市场服务中心 |
陵川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师跃亮 |
2017-09-25 |
12140524754070371N |
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 |
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
樊幸 |
2017-09-25 |
12140524406740041D |
陵川县实验小学校 |
陵川县教育局 |
崔佳 |
2017-09-25 |
12140524798273904N |
陵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
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师跃亮 |
2017-09-25 |
为确保抽查工作公平公正,具体抽查对象以摇号方式产生,经2017年9月25日《中央编办网上赋码和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现场随机摇号,并邀请县编办审改科负责人、县直工委等单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确定以下8家事业单位列入抽查对象,确定确定师跃亮、崔佳、樊幸为抽查执法人员。此次抽查后,该8个事业单位不再计入本年度抽查的基数:
二、抽查方式经集体研究,决定以实地核查核查的方式对上述8家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内容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前下发《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通知书》和《陵川县事业单位实地核查计分表》,确定抽查时间和检查事项,现场执法前依法亮证,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现场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三、抽查内容
执法人员深入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违法违规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按以下条文进行处理:
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第七十条进行处理,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4)抽逃开办资金的;
(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第七十条一进行处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第七十二条进行处理: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理:
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1)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5)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5、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理: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6、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五、检查要求
抽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六、公示办法
抽查工作结束后,在县编办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同时通过“山西事业单位在线”“信用山西”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七、其他事项
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要求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017年9月25日